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317號
ILDV,94,訴,317,2007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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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辰○○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地○○
      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天○○
      亥○○
      丑○○
      子○○
      未○○
      宙○○
      癸○○
      己○○
           樓
      辛○○
      庚○○  現應受
      寅○○
      午○○
      宇○○○
      巳○○○
      卯○○
           樓
      丙○○
      戊○○
      丁○○
      壬○○  現應受
      酉○○
      戌○○
前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補提被告丁○○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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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