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金賓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汐止市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
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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