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96年度,2號
SLDV,96,訴更一,2,2007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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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金賓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汐止市公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徵
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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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賓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