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5317號
TYDV,106,司促,15317,2017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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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7號
債 權 人 陳文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陳瓊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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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