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震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78,3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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