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140號
SLDV,96,補,140,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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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震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278,30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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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