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758號
SLDV,96,聲,758,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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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一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32號 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存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在案, 。茲因兩造已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 金,爰聲請准予返還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和 解書(以上為影本)及同意書暨印鑑證明等為證。三、經本院審核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前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明屬 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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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