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96年度,55號
SLDV,96,簡,55,200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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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簡字第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威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壹萬零貳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合計 新台幣(下同)91萬200元之支票2紙,詎屆期提示,因存款 不足而遭退票,屢次催討,未獲置理。為此本於票據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均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規定甚 明。從而,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合計 91萬200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各紙支票付款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 萬220 元由被告負擔(含裁 判費1 萬2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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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 款人 │票 面 │ 支 票 │ 發 票 │ 提 示 │
│ │ │金 額 │ 號 碼 │ 年月日 │ 年月日 │
├──┼────┼───┼────┼──────┼───────┤
│ 1 │誠泰銀行│48萬 │0000000 │94年10月30日│ 94年10月31日 │
│ │建成分行│7200元│ │ │ │
├──┼────┼───┼────┼──────┼───────┤
│ 2 │誠泰銀行│42萬 │0000000 │94年11月10日│ 94年11月10 │
│ │建成分行│3000元│ │ │ │
├──┴────┴───┴────┴──────┴───────┤
│合計:91萬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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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