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608號
SLDV,96,拍,608,200705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7 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於95年12月 7 日起至96年12月6 日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 )1,400,000 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利息、遲延利息、違約 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登記在案。相對人於95年12月7 日 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 元,約定96年3 月12日償還,月息 5 厘,逾期按月息3 分計付違約金,並簽發發票日為95年12 月11日,未載到期日,金額為1,000,000 元之本票乙紙,內 載憑票無條件支付聲請人1,000,000 元,並載有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相對人屆期迄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本票等件影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