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459號
SLDV,96,拍,459,200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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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14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 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 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12月14日起至127 年12月13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87年12月17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7年12月24日向 聲請人借款2,00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 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5年10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於 95年10月30日催告後仍未繳付,尚欠本金1,515,723 元及利 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 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 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消費者貸 款契約、授信約定書2 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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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