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質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457號
SLDV,96,拍,457,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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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己○○
            號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嘉乘太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3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 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質 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 可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可供參照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嘉乘太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6年 年7 月28日以相對人乙○○丁○○丙○○戊○○為連 帶保證人向第三人安泰商業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95,000 ,000 元 ,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 據內,詎債務屆期未能清償,尚欠本金共計89,268,031元。 經安泰商業銀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督促程序核發以88 年度促字第22044 號支付命令,命相對人嘉乘太公司應給付 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業經確定在案。嗣相對人為擔保上開債務之清償,以其所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設定質權予安泰商業銀行,並完成設 質登記。而安泰商業銀行於92年1 月2 日將上開債權及其從 屬權利一併讓與第三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臺灣金聯公司)並完成股票質權移轉登記。臺灣金聯公 司復於94年12月12日將上開債權及其從屬權利及股票質權一 併出賣予聲請人,並完成股票設質移轉登記在案。茲以相對 人迄未清償上開債務,為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提出借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各1 件、擔保 品提供同意書及承諾書各5 紙、債權讓與證明書2 紙、股票 單式存摺40張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上開事實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於95年9 月18日通知相對人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該通知分 別於95年9 月21日、95年9 月22日送達於相對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逾期迄未陳述意見,依首揭法條規定及 判例意旨,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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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乘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