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緒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相對人即債務人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核債務人之公司登記資料所載,債務人翔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3 月22日因解散並清算完結而消滅,依 首開法條規定,該部份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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