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872號
PCDV,106,司促,16872,2017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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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碧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伍佰零柒元
  ,及其中陸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
  限為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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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