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89號
債 權 人 范文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曜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未提出 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 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 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 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