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6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 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被 上訴 人 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訴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 人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被 上訴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
叁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44 1條規定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聲明及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及上訴聲明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