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溢繳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089號
SLDV,95,訴,1089,2007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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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8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被   告 甲○○○○○○○○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溢繳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13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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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