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被 告 甲○○○○○○○○ 樓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潘耀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溢繳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13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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