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壬○○
樓
丙○○
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丁○○
原 告 辛○○
庚○○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告 乙○○
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