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69號
SLDV,94,重訴,269,2007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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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壬○○
            樓
      丙○○
      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己○○
      丁○○
原   告 辛○○
      庚○○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被   告 乙○○
      財團法人中台山佛教基金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6 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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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