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427號
SLDV,94,訴,427,20070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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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吳宗輝律師
      蘇志淵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9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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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