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2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吳宗輝律師 蘇志淵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9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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