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2 日上午10時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