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029號
SLDV,94,訴,1029,2007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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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7 月2 日上午10時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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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