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丁○
3樓
原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25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