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636號
SLDV,91,訴,636,200705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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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訴字第636號
原   告 丁○
            3樓
原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 月25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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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