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清進律師
張岷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611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附表「偽造之印文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受僱於第一好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第一好公司,起訴書誤載為「第一大人力資源管理 顧問有限公司」,應予更正),參與從事該公司經營之外勞 仲介及代客戶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聘 僱家庭外籍監護工之業務,任司機及行政打雜之職,負責收 送件、代填資料,並依第一好公司負責人林中一之指示,而 為聯繫事宜等事項。渠與林中一(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 理)、第一大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業務員陳孟暄(另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2 月13日,以 其犯行為另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另為不起訴處分)均明 知依勞委會「雇主申請家庭監護工之資格條件」規定,申請 家庭外籍監護工,除雇主需符合聘僱條件外,受監護人尚需 取得合格醫院(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經行政院衛生署評鑑 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 ,以供評鑑,需符合標準,始能取得聘僱外籍監護工之資格 ,其亦明知詹銘斌、黃崑池、梁錫鑫、宋介山、黃慧玲、張 碧玉、呂綺雯、李虹燁、林燕華(均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2 月13日另為不起訴處分)之親屬即受 監護人詹陳月紗、黃吳雀、何錦蓮、戴宋連妹、黃莊阿盡、 秦張瑟梅、胡游奕照、李林卻、黃仁宗等人均未依上開規定 至合格醫院接受診斷檢驗,甲○○竟與林中一、陳孟暄及真 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陳先生」、「陳太太」、「林國安」 共同基於偽造印章、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 意聯絡,而由林中一於90年間至91年間,分別指示甲○○及 陳孟暄多次將前述受監護人之資料交給「陳先生」、「陳太 太」及「林國安」,再由「陳先生」、「陳太太」於不詳時
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先行偽刻如附表編號5 、編號6、 編號8 、編號9 「偽造之印文內容及數量欄」所示內容之偽 造印章各1 枚(嗣均已丟棄滅失),再偽造各該編號附表「 偽造文件名稱」欄所示文件各1 份,復持用上開偽刻印章分 別蓋印在前揭各該偽造之文書上(蓋用之偽造印文及數量, 均詳如附表所示),而連續偽造完成用以表示受監護人秦張 瑟梅、李林卻、黃仁宗、黃莊阿盡等人健康狀況,而足以證 明其等具備聘僱外籍監護工資格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等 私文書;由「林國安」於不詳時間、地點,以不詳方式,先 行偽刻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編號7 「偽造之印文內容及 數量欄」所示內容之偽造印章各1 枚(嗣均已丟棄滅失), 再偽造各該編號附表「偽造文件名稱」欄所示文件各1 份, 復持用上開偽刻印章分別蓋印在前揭各該偽造之文書上(蓋 用之偽造印文及數量,均詳如附表所示),而連續偽造完成 用以表示受監護人詹陳月紗、黃吳雀、何錦蓮、戴宋連妹、 胡游奕照等人健康狀況,而足以證明其等具備聘僱外籍監護 工資格之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等私文書。復持向勞委會申 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獲准,足生損害於財團法人私立中國 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行政院衛生署 臺北醫院、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等醫療機構核發診斷證明 書及巴氏量表,以及勞委會管理外籍家庭監護工業務之正確 性。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詹銘斌、黃崑池、梁錫鑫、宋介山、黃慧玲 、張碧玉、呂綺雯、李虹燁、林燕華之證述。
㈢卷附勞委會93年3 月19日勞職外字第0930011375A 號、92年 7 月29日勞職外字第0920206308A 號、93年1 月5 日勞職外 字第0930200030A 號、93年2 月9 日勞職外字第0930004198 A 號、93年3 月3 日勞職外字第0930202078A 號、93年2 月 16日勞職外字第0930200800A 號、93年2 月25日勞職外字第 0930200979A 號、93年2 月16日勞職外字第0930200801A 號 、93年2 月13日勞職外字第0930200789A 號函。 ㈣卷附如附表「偽造文件名稱」欄所示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 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附表:各 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等偽造私文書(文件所在卷頁,均 詳附表「卷存頁碼」欄所示)。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 ,緩刑2 年之宣告(二)被告願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
規定,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捐款新臺幣4 萬元予公庫( 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 75 條 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捐款之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 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刪除第56條(連續犯),並修正第2 條(新舊 法之比較適用)、第28條(共同正犯)等規定。其中刑法第 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 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即修正 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而查 :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 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 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 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再從刑附屬於主刑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修正前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 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連續犯規定,經修正 刪除。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行為均發生於新法施行之 前,所為犯罪時間緊接,均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被告 主觀上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 56條規定,應論以一罪。而刑法修正後被告所為並無連續犯 之適用,均應分論併罰,是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 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剔除未參與犯罪實行行 為之預備及陰謀共同正犯,然對本件被告而言,其已參與實 行行為,修正前後之規定,並無何者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㈣依上所述,本件經綜合觀察全部罪刑比較之結果,依修正後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論以 共同正犯。又被告上開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時間緊 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
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 。
㈤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 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 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95 年7 月1 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之 規定(該條業經總統於95年5 月17日公布刪除,並自95 年7 月1 日失效),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 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 元至300 元折 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係以新臺幣300 元至900 元折 算為1 日;惟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 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 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再被告行為後,有關緩刑之規定雖亦經修正,惟緩刑之規定 ,並非關於行為可罰性之刑罰法律規範,應無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1 項之適用,故犯罪在刑法修正施行前,於刑法修正 施行後裁判,關於緩刑之宣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74條 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可佐, 本件被告前固曾因於93年間因妨害自由案,於94年4 月11日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 、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 年確定,惟其緩刑迄 已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 卷可憑,其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即與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之規定尚無不合,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 之8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除有法定事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洪三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許辰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有法定事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忠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雇主 │行使時間 │偽造文件名稱 │偽造之印文內容及數量│卷存頁碼 │
│號│ │ │ │ │ │
├─┼────┼─────┼───────────┼──────────┼─────┤
│一│詹 銘 斌│90年12月29│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臺灣臺北地│
│ │(申請名│日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方法院檢察│
│ │義人:詹│ │ │1枚 │署94 年 度│
│ │陳月紗)│ │ ├──────────┤偵字第9649│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號卷【下稱│
│ │ │ │ │藥學院附設醫院」章及│:第9649 │
│ │ │ │ │「中市衛字第35號」許│號卷】第76│
│ │ │ │ │可設立字號各1 枚 │頁 │
│ │ │ │ ├──────────┤ │
│ │ │ │ │「醫師張坤正5267」共│ │
│ │ │ │ │10枚 │ │
│ │ │ │ ├──────────┤ │
│ │ │ │ │院長「林正介診斷書用│ │
│ │ │ │ │章」1 枚 │ │
│ │ │ ├───────────┼──────────┼─────┤
│ │ │ │巴氏量表 │「醫師張坤正5267」共│第9649號卷│
│ │ │ │ │12 枚 │第77頁 │
│ │ │ │ ├──────────┤ │
│ │ │ │ │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
│ │ │ │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1枚 │ │
│ │ │ │ ├──────────┤ │
│ │ │ │ │院長「林正介診斷書用│ │
│ │ │ │ │章」1 枚 │ │
│ │ │ ├───────────┼──────────┼─────┤
│ │ │ │附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第9649號卷│
│ │ │ │情附表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1枚 │第78頁 │
│ │ │ │ ├──────────┤ │
│ │ │ │ │「醫師張坤正5267」共│ │
│ │ │ │ │1 枚 │ │
├─┼────┼─────┼───────────┼──────────┼─────┤
│二│黃 崑 池│91年4 月22│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第9649號卷│
│ │(申請名│日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1枚 │第88頁 │
│ │義人:黃│ │ │ │ │
│ │吳雀) │ │ ├──────────┤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 │
│ │ │ │ │藥學院附設醫院」章及│ │
│ │ │ │ │「中市衛字第35號」許│ │
│ │ │ │ │可設立字號各1 枚 │ │
│ │ │ │ ├──────────┤ │
│ │ │ │ │「醫師賴世偉3068」共│ │
│ │ │ │ │5 枚 │ │
│ │ │ │ ├──────────┤ │
│ │ │ │ │院長「林正介診斷書用│ │
│ │ │ │ │章」1 枚 │ │
│ │ │ ├───────────┼──────────┼─────┤
│ │ │ │巴氏量表 │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第9649號卷│
│ │ │ │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1枚 │第88頁背面│
│ │ │ │ ├──────────┤ │
│ │ │ │ │「醫師賴世偉3068」共│ │
│ │ │ │ │10枚 │ │
│ │ │ ├───────────┼──────────┼─────┤
│ │ │ │附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第9649號卷│
│ │ │ │情附表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1枚 │第89頁 │
│ │ │ │ ├──────────┤ │
│ │ │ │ │「醫師賴世偉3068」共│ │
│ │ │ │ │3 枚 │ │
├─┼────┼─────┼───────────┼──────────┼─────┤
│三│梁 錫 鑫│91年6月5日│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第9649號卷│
│ │(申請名│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院證明用章」1 枚 │第101 頁 │
│ │義人:何│ │ ├──────────┤ │
│ │錦蓮) │ │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 │
│ │ │ │ │院」章及「中市衛醫院│ │
│ │ │ │ │字第096 號」許可設立│ │
│ │ │ │ │字號各1枚 │ │
│ │ │ │ ├──────────┤ │
│ │ │ │ │院長「林敬介印」1 枚│ │
│ │ │ │ │ │ │
│ │ │ │ ├──────────┤ │
│ │ │ │ │醫師「林進盛S24 」共│ │
│ │ │ │ │11枚 │ │
│ │ │ ├───────────┼──────────┼─────┤
│ │ │ │巴氏量表 │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第9649號卷│
│ │ │ │ │證明用章1 枚 │第103 頁 │
│ │ │ │ ├──────────┤ │
│ │ │ │ │院長「林敬介印」1枚 │ │
│ │ │ │ ├──────────┤ │
│ │ │ │ │醫師「林進盛S24 」共│ │
│ │ │ │ │16枚 │ │
│ │ │ ├───────────┼──────────┼─────┤
│ │ │ │附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第9649號卷│
│ │ │ │情附表 │證明用章1 枚 │第102 頁 │
│ │ │ │ ├──────────┤ │
│ │ │ │ │院長「林敬介印」1 枚│ │
│ │ │ │ ├──────────┤ │
│ │ │ │ │醫師「林進盛S24 」共│ │
│ │ │ │ │2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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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宋介山 │90年12月29│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第9649號卷│
│ │(申請名│日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3枚 │第113 頁 │
│ │義人:戴│ │ ├──────────┤ │
│ │宋連妹)│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 │
│ │ │ │ │藥學院附設醫院」章及│ │
│ │ │ │ │「中市衛字第35號」許│ │
│ │ │ │ │可設立字號各1 枚 │ │
│ │ │ │ ├──────────┤ │
│ │ │ │ │院長「林正介診斷書用│ │
│ │ │ │ │章」1 枚 │ │
│ │ │ │ ├──────────┤ │
│ │ │ │ │「醫師吳春穎5156」共│ │
│ │ │ │ │8 枚 │ │
│ │ │ ├───────────┼──────────┼─────┤
│ │ │ │巴氏量表 │「醫師吳春穎5156」共│第9649號卷│
│ │ │ │ │15枚 │第114 頁 │
│ │ │ │ ├──────────┤ │
│ │ │ │ │院長「林正介診斷書用│ │
│ │ │ │ │章」1 枚 │ │
│ │ │ │ ├──────────┤ │
│ │ │ │ │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
│ │ │ │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共3 │ │
│ │ │ │ │枚 │ │
│ │ │ ├───────────┼──────────┼─────┤
│ │ │ │附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醫師吳春穎5156」共│第9649號卷│
│ │ │ │情附表 │2 枚 │第115 頁 │
│ │ │ │ ├──────────┤ │
│ │ │ │ │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 │
│ │ │ │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共2 │ │
│ │ │ │ │枚 │ │
├─┼────┼─────┼───────────┼──────────┼─────┤
│五│黃 慧 玲│91年7 月26│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第9649號卷│
│ │(申請名│日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及許│第127 頁 │
│ │義人:黃│ │ │可設立字號「00000000│ │
│ │莊阿盡)│ │ │65」各1 枚 │ │
│ │ │ │ ├──────────┤ │
│ │ │ │ │院長「黃焜璋」1 枚 │ │
│ │ │ │ │ │ │
│ │ │ │ ├──────────┤ │
│ │ │ │ │科主任「省北醫師莊世│ │
│ │ │ │ │明」1 枚 │ │
│ │ │ │ ├──────────┤ │
│ │ │ │ │「省北醫師曾富詮0016│ │
│ │ │ │ │71」共9 枚 │ │
│ │ │ ├───────────┼──────────┼─────┤
│ │ │ │巴氏量表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第9649號卷│
│ │ │ │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1 枚│第128 頁 │
│ │ │ │ ├──────────┤ │
│ │ │ │ │「省北醫師曾富詮0016│ │
│ │ │ │ │71」 共11枚 │ │
│ │ │ ├───────────┼──────────┼─────┤
│ │ │ │附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省北醫師曾富詮0016│第9649號卷│
│ │ │ │情附表 │71 」共2 枚 │第129 頁 │
│ │ │ │ ├──────────┤ │
│ │ │ │ │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 │
│ │ │ │ │診斷證明書專用章1 枚│ │
├─┼────┼─────┼───────────┼──────────┼─────┤
│六│張 碧 玉│91年1 月10│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馬偕紀念醫院用章1枚 │第9649號卷│
│ │(申請名│日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第140 頁 │
│ │義人:秦│ │ │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 │
│ │張瑟梅)│ │ │醫院章及許可設立字號│ │
│ │ │ │ │「北市衛醫字第1136號│ │
│ │ │ │ │」各1枚 │ │
│ │ │ │ ├──────────┤ │
│ │ │ │ │院長「黃俊雄」1 枚 │ │
│ │ │ │ ├──────────┤ │
│ │ │ │ │醫師「01353 劉泰成59│ │
│ │ │ │ │75 」共7 枚 │ │
│ │ │ ├───────────┼──────────┼─────┤
│ │ │ │巴氏量表 │醫師「01353 劉泰成59│第9649號卷│
│ │ │ │ │75」 共5枚 │第142 頁 │
│ │ │ │ │ │ │
│ │ │ ├───────────┼──────────┼─────┤
│ │ │ │附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醫師「01353 劉泰成59│第9649號卷│
│ │ │ │情附表 │75」共2 枚 │第141 頁 │
├─┼────┼─────┼───────────┼──────────┼─────┤
│七│呂 綺 雯│90年11月13│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第9649號卷│
│ │(申請名│日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學院附設醫院診斷專用│第151 頁 │
│ │義人:胡│ │ │章1枚 │ │
│ │游奕照)│ │ ├──────────┤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 │
│ │ │ │ │藥學院附設醫院」章及│ │
│ │ │ │ │「中市衛字第35號」許│ │
│ │ │ │ │可設立字號各1 枚 │ │
│ │ │ │ ├──────────┤ │
│ │ │ │ │院長「林正介診斷書用│ │
│ │ │ │ │章」1 枚 │ │
│ │ │ │ ├──────────┤ │
│ │ │ │ │「醫師羅瑞寬4659」共│ │
│ │ │ │ │6枚 │ │
│ │ │ ├───────────┼──────────┼─────┤
│ │ │ │巴氏量表 │「醫師羅瑞寬4659」共│第9649號卷│
│ │ │ │ │11 枚 │第152 頁 │
│ │ │ │ ├──────────┤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 │
│ │ │ │ │學院附設醫院診斷專用│ │
│ │ │ │ │章1枚 │ │
│ │ │ ├───────────┼──────────┼─────┤
│ │ │ │附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醫師羅瑞寬4659」共│第9649號卷│
│ │ │ │情附表 │3枚 │第153 頁 │
│ │ │ │ ├──────────┤ │
│ │ │ │ │財團法人私立中國醫藥│ │
│ │ │ │ │學院附設醫院診斷專用│ │
│ │ │ │ │章1枚 │ │
├─┼────┼─────┼───────────┼──────────┼─────┤
│八│李 虹 燁│90年12月24│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馬偕紀念醫院專用章1 │第9649號卷│
│ │(申請名│日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枚 │第164 頁、│
│ │義人:李│ │ ├──────────┤第168頁 │
│ │林卻) │ │ │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 │
│ │ │ │ │醫院章及許可設立字號│ │
│ │ │ │ │「北市衛醫字第1136號│ │
│ │ │ │ │」各1枚 │ │
│ │ │ │ ├──────────┤ │
│ │ │ │ │院長「黃俊雄」1枚 │ │
│ │ │ │ ├──────────┤ │
│ │ │ │ │醫師「000630蘇榮源43│ │
│ │ │ │ │18」共7 枚 │ │
│ │ │ ├───────────┼──────────┼─────┤
│ │ │ │巴氏量表 │醫師「000630蘇榮源43│第9649號卷│
│ │ │ │ │18」 共12枚 │第165 頁 │
│ │ │ │ │ │ │
│ │ │ ├───────────┼──────────┼─────┤
│ │ │ │附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醫師000630蘇榮源43│第9649號卷│
│ │ │ │情附表 │18」共2 枚 │第166 頁 │
│ │ │ │ │ │ │
├─┼────┼─────┼───────────┼──────────┼─────┤
│九│林 燕 華│90年12月27│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馬偕紀念醫院專用章1 │第9649號卷│
│ │(申請名│日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枚 │第180 頁 │
│ │義人:黃│ │ │ │ │
│ │仁宗) │ │ ├──────────┤ │
│ │ │ │ │馬偕紀念醫院淡水分院│ │
│ │ │ │ │醫院章及許可設立字號│ │
│ │ │ │ │「北市衛醫字第1136號│ │
│ │ │ │ │」各1枚 │ │
│ │ │ │ ├──────────┤ │
│ │ │ │ │院長「黃俊雄」1枚 │ │
│ │ │ │ │ │ │
│ │ │ │ ├──────────┤ │
│ │ │ │ │「醫師017348鄭世榮41│ │
│ │ │ │ │18」共7 枚 │ │
│ │ │ ├───────────┼──────────┼─────┤
│ │ │ │巴氏量表 │「醫師017348鄭世榮41│第9649號卷│
│ │ │ │ │18」共12枚 │第182 頁 │
│ │ │ │ │ │ │
│ │ │ ├───────────┼──────────┼─────┤
│ │ │ │附表:各項特定病症及病│「醫師017348鄭世榮41│第9649號卷│
│ │ │ │情附表 │18」共2枚 │第181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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