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自字第15號
自 訴 人 林亞保
上列自訴人自訴鄭萬金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其自訴程式顯有 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正 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