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891號
SLDM,95,易,891,2007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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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字第76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乙○○(即高苡堤)告訴被告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公訴 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而該罪依同法第 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即高 苡堤)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楊迺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淑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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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