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謝謙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謙逸於民國104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8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6月16日止累計695,031元正未給付,其中682,108元為
本金;12,22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謙逸於民國105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4月22日起至民國112年04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6月16日止累計249,038元正未給付,其中240,812元為
本金;7,642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謙逸於民國105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14日起至民國112年09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6年06月16日止累計151,155元正未給付,其中145,146元為
本金;5,425元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6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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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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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謝謙逸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682108│ │6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謙逸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240812│ │6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謝謙逸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7%│
│ │145146│ │6月1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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