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
債 權 人 陳昱豪
非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伯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出 之借據(影本)並未記載清償期,或分期清償之方法,依民 法第478 條規定,自應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 還款,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並無從得知 對話之當事人為何人,縱對話之當事人確為本件債權人與債 務人,然債權人僅一再表示未收到各月之匯款(每月應為新 臺幣3,000 元),並催促債務人僅快匯款,並未定一個月以 上期間催告債務人返還全部之款項。準此,債權人既未提出 系爭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 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 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