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902號
TYDV,106,司促,14902,201707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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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902號
債 權 人 方振祥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彥呈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主張債務人 向伊承租房屋,因積欠租約、管理費等費用,並毀損租賃房 屋內之沙發等,會算並扣抵押租金後,合計應清償債權人新 臺幣(下同)55,000元,惟置之未理。惟查債權人雖提出存 證信函影本,然存證信函為寄件人單方為個案所製作及寄發 ,除依法有催告之法律效果外,尚不足釋明存證信函內所描 述之事實,自難釋明債務人有向債權人承租房屋、積欠租金 、毀損等事實;次查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背面暨其退票理 由單影本,其上所載債務人之背書業經塗銷,且該支票之發 票人亦非債務人,亦難釋明上開承租及欠款且毀損之事實。 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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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