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96年度,203號
CYDM,96,朴簡,203,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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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朴簡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八六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估價單帳冊壹本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係設在嘉義縣太保市太保里九號 『元億商行』資源回收場負責人,明知邇來銅價高漲,臺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管領之電纜線常為歹人 覬覦,屢屢失竊,資源回收業者因係此種贓物銷贓管道,已 經警察機關要求核實登記出賣人資料及數量。民國九十五年 七月六日至八月十九日間某日,適有一不詳姓名年籍且不願 出示證件以供登記之人,前來『元億商行』兜售之裸硬銅線 約一百公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七百公斤),甲○ ○明知來人不願留下身分資料以供警察機關稽查,該批銅線 來歷不明,應為臺電公司遭竊之贓物,卻仍於不違反其本意 之下,以每公斤新臺幣(下同)一百八十元之價格,予以買 受。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一時許,侯永德前來『 元億商行』購買該批銅線,甲○○即以每公斤二百四十元, 總價約二萬元之價格賣出。嗣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警 方在嘉義市○○路一一○七附二號查獲侯永德持有上批贓物 ,循線追查,再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 至『元億商行』搜索查獲甲○○,並扣得估價單帳冊一本。 」等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 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附記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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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