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6年度,293號
CYDM,96,易,293,200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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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
          (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91
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第390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申○○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申○○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 上更㈠字第141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 第183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付保護管 束,迨民國90年1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 ,以已執行論,猶不知悛悔,而有下列與許進忠、王志銘( 均經判處罪刑確定)謀議虛設公司行號偽以訂購貨物之手段 ,訛詐廠商財物之共同連續詐欺取財行為:
申○○許進忠(經判處罪刑確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許進忠帶同知情且與之具犯意聯絡之 王志銘,於92年3月1日上午8時許,以王志銘為承租人、許 進忠為連帶保證人,向不知情之辰○○承租位在臺南縣新市 鄉○○街31號房屋,作為申○○許進忠共同開設公司之營 業地址後,於同年月11日以王志銘為唯一股東,申請設立「 三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三科公司),再由許進忠於 同年5月26日帶同王志銘前往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銀)新 市分行,以三科公司、代表人王志銘之名義申請支票作為申 ○○與許進忠詐取財物之犯罪工具。申○○許進忠則掩飾 本名並分別化名佯稱為「蘇凱倫」、「許詰充」,先向附表 ㈠所示之眾多商家訂購小額貨品,且如期給付貨款,待博得 上開眾多商家之交易信賴後,即自92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93 年1月12日止,連續向高氏興業有限公司等商家詐稱欲大量 訂購貨物,且分別開立前開申得之支票交予各該商家偽以支 付貨款,致各該商家紛紛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均詳如附表 ㈠所示),申○○許進忠則將詐欺得手之貨物載往許進忠 於93年1月10日向不知情之癸○○所承租,位在嘉義市○○ 里○○路566巷10號第二間之倉庫內存放,並將三科公司結 束營業、逃匿無蹤,致眾多商家所收取之上開支票紛遭退票 且追索無著。




申○○許進忠復承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概括 犯意及未經設立登記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犯意之聯絡, 先於93年3月中旬某日,由許進忠向不知情之寅○○承租位 在嘉義縣大林鎮三寸里橋子頭1之12號房屋為據點,申○○許進忠同掩飾本名並分別化名佯稱為「許明峰」、「許俊 志」,以未經核准設立登記之「皇冠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皇冠公司)名義及上開相同之犯罪手法,於93年3月29日起 至94年4月10日止,向東東企業社等商家詐稱訂購貨物,非 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致各該商家陷於錯誤而交付貨物( 均詳如附表㈡所示),申○○許進忠亦將詐得之貨物載往 上開位在嘉義市之倉庫內存放,並逃匿無蹤,致上開商家追 索無著。嗣經警於93年7月5日據報依法搜索上開嘉義市倉庫 ,查獲申○○許進忠等向商家詐得之部分貨物,並循線查 知上情。
二、證據(本件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傳聞法則規定之 限制):
㈠ 供述證據:共犯許進忠、王志銘之供述;被害廠商乙○○、 陳春來、周坤山吳得宏陳章裕、辛○○、戊○○、林聖 文、巳○○、庚○○、壬○○、丑○○、張清鴻、子○○、 王幸雄、卯○○、酉○○、甲○○、午○○、未○○、丙○ ○、己○○、陳福全林素明鄭旭宏等之供述;證人李燈 茂、辰○○、寅○○、癸○○、陳志華、李文州吳林地等 之供述。
㈡ 物證暨書證:三科公司店長「許詰充」、業務部「蘇凱倫」 、皇冠公司副理「許明峰」、皇冠企業社許俊志」名片各 1張;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高氏興業有限公司提供之支票號 碼DV0000000、0000000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張、贓物認 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正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之支票 號碼DV0000000之支票1張、退票理由單1張、送貨單2張、訂 貨單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來思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傳 真文件1張、支票號碼DV0000000、0000000之支票各1張、訂 貨單1張、發票3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富 象國際有限公司客戶應收帳對帳單2張、支票號碼DV0000000 、0000000、0000000支票各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 照片1張;泰綸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支票號碼DV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 單各1張、出貨單4張、內銷部發貨單3張、請款明細表1份、 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惠德企業有限公司出貨 單3張、對帳單1張、支票號碼DV0000000號支票1張、退票理 由單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全球運動健



康醫療器材商行提供之支票號碼DV0000000、0000000號退票 理由單各1張、訂貨單3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 張;天冠銀帽藝品社提供之支票號碼DV0000000、0000000之 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1張、訂貨單4張、贓物認領保管單 1 張、認領照片1張;信鴻輪胎專業定位廠提供之支票號碼 DV 0000000之支票1張、退票理由單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張、認領照片1張;祥順通訊工程行出貨單4張、支票號碼 DV0000 000之支票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認領照片1張 ;東東企業社請款單1張、送貨單8張、出貨單2張;弘輝貿 易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2張、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1張;上開 位於嘉義市之倉庫照片4張、嘉義縣政府93年6月4日府城商 字第09300 72535號函一份、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書 、扣押物品清單、搜索筆錄、無主貨品一覽表、本院93年度 聲搜字第628號搜索票影本各1份、查扣照片2張、三科公司 內營業狀況照片4張等。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罰金最低刑度、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 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下稱新法 ;修正前刑法下或稱舊法),涉及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影 響刑罰之法律效果,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
㈠ 舊法第33條第5款關於「罰金:1元以上」之規定,修正公布 為「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罰法 律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刑因之提高 ,比較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
㈡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 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 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 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仍以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 舊法論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
㈢ 新法刪除舊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被告所犯關於違反 公司法未經設立登記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及詐欺取財 罪,依舊法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之後者處 斷;而新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兩罪應依數 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上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之前,新法 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 法律。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前刑法顯然對被告較有利, 故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舊法 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論處。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及公



司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之未經設立登記非法以公司名義經 營業務罪。被告所為如附表㈠之犯行與許進忠、王志銘間; 如附表㈡之犯行與許進忠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 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且犯罪構 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法 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兩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 從法定刑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論處。公訴意旨漏未論列被告未 經設立登記非法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罪,並與詐欺取財罪依 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論處,容有未洽。被告曾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上更㈠字第141判決處 有期徒刑2年,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836號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迨90年1月9日期 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五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併連續犯加重部分遞加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於本件犯罪中所扮演之角色,被害人之受害程度, 考量其坦承罪愆,尚知悛悔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五、併案意旨中關於被告因檳榔攤頂讓情事,詐欺被害人丁○○ 2萬3000元乙節,認與本院審理之前揭詐欺取財犯行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案審理云云。惟按連續犯之所謂出 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 劃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整體犯意之進行始克當之,若 為另發之犯意,或具體之犯罪態樣不同,縱所犯為同一罪名 ,究非連續其初發的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查被告本案 詐欺取財犯行之手法,略為虛設公司行號(經設立登記之「 三科公司」及未經設立登記之「皇冠公司」)偽稱訂購貨物 而訛詐廠商之非法情事,而上開併案情節,則異於該等虛設 「三科公司」、「皇冠公司」並藉而訂講詐取貨物手法,核 其二者之犯罪態樣、類型並不相仿。再者,該等檳榔攤頂讓 詐欺被害人丁○○情事,其發生時間為92年1月3日,斯時被 告及其共犯等人,甚至尚未有租用場地、申設三科公司及請 領支票等行為,且較諸本案最初犯罪時間92年11月中旬某日 ,兩者相距約10月,亦顯難認係出於一個預定犯罪計劃之整 體概括犯意,在緊接之時間內反覆所為。此外,訊據被告亦 陳稱不清楚該等因檳榔攤頂讓而詐欺被害人丁○○之情事, 揆諸被告歷來均坦承前揭虛設公司行號詐欺取財之犯行不諱 ,並迭次陳稱願接受法律制裁,理無辭卸推諉此部分刑責之 必要,綜據全案事證顯示,相關虛設公司行號並申領支票以 詐欺取財等,主其事者乃共犯許進忠,被告堅稱不知此等詐



欺被害人丁○○之抗辯,並無不可採信之理由,其是否涉有 就該等檳榔攤頂讓詐欺被害人丁○○之罪嫌,容難遽認,否 則,退而言之,其與本件論罪科刑部分,亦洵無連續犯之關 係而非同一案件,要無疑義。此雖經檢察官請求併辦,然究 非本院可予審判,應退還檢察官另行處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公司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 第1項、(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第55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憲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 罰金。
公司法第19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 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附表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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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間 │廠商 │貨物 │
├──────┼────────┼──────────┤
│92年11月中旬│高氏興業有限公司│電捲門遙控器456組、 │
│某日 │(乙○○) │遙控發射器165組、人 │
│ │ │體感應器210組、電捲 │
│ │ │門停電設備13組、監視│
│ │ │系統4組,共計新臺幣 │
│ │ │(下同)80萬元。 │




├──────┼────────┼──────────┤
│92年11月16、│鎮家寶國際公司(│月曆,共計5萬2,500元│
│22日 │陳春來) │。 │
├──────┼────────┼──────────┤
│92年11月26日│坤山國際股份有限│滑鼠、鍵盤,共計17萬│
│至93年1月16 │公司(周坤山) │523元。 │
│日 │ │ │
├──────┼────────┼──────────┤
│92年11、12月│賴先生 │釣具,共計10萬元。 │
│間某日 │ │ │
├──────┼────────┼──────────┤
│92年11、12月│展晟照明(吳得宏│10萬元。 │
│間某日 │) │ │
├──────┼────────┼──────────┤
│92年11、12月│陳先生 │香菸,共計21萬元。 │
│間某日 │ │ │
├──────┼────────┼──────────┤
│92年11、12月│林內瓦斯(陳章裕│瓦斯爐,共計20萬元。│
│間某日 │) │ │
├──────┼────────┼──────────┤
│92年12月1日 │千山淨水股份有限│淨水設備,共計20萬3,│
│至93年1月13 │公司(辛○○) │650元。 │
│日 │ │ │
├──────┼────────┼──────────┤
│92年12月2、2│正捷科技有限公司│遙控器1批,共計26萬6│
│2日 │(戊○○) │00元。 │
├──────┼────────┼──────────┤
│92年12月3日 │愛之味公司(業務│蕃茄汁、牛奶花生、麥│
│ │員林聖文) │仔茶,共計3萬6,280元│
│ │ │。 │
├──────┼────────┼──────────┤
│92年12月8、2│來思比企業股份有│ROOMBA吸塵器43台,共│
│2日及93年1月│限公司(巳○○)│計29萬3,475元。 │
│13日 │ │ │
├──────┼────────┼──────────┤
│92年12月10日│慈文企業股份有限│名片、貼紙、海報等,│
│ │公司 │共計1萬5,950元。 │
├──────┼────────┼──────────┤
│92年12月中旬│富象國際有限公司│日本資生堂禮盒925盒 │
│及月底某日 │(壬○○) │,共計25萬5,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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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12月19日│泰綸電機工業股份│家電1批,共計71萬8,8│
│、93年1月5、│有限公司(丑○○│80元。 │
│6、8、12日 │) │ │
├──────┼────────┼──────────┤
│92年12月12、│惠德企業股份有限│聖誕燈串2283串,共計│
│23日、93年1 │公司(子○○) │16萬8,510元。 │
│月2日 │ │ │
├──────┼────────┼──────────┤
│92年12月25日│桂圓(王幸雄) │宣傳海報,共計1萬2,8│
│ │ │00元。 │
├──────┼────────┼──────────┤
│92年12月29日│全球運動健康醫療│電動車6台、按摩棒2支│
│、93年1月2日│器材商行(卯○○│、塑身精靈2台、滾輪 │
│ │) │機2台、跑步機1台、按│
│ │ │摩椅1台、風扇車2台、│
│ │ │滾輪機2台、休閒椅2台│
│ │ │,共計17萬5,000元( │
│ │ │其中所交付2萬元之支 │
│ │ │票有兌現)。 │
├──────┼────────┼──────────┤
│93年1月4日 │天冠銀帽藝品社(│神具用品1批,共計23 │
│ │酉○○) │萬8,300元。 │
├──────┼────────┼──────────┤
│93年1月12日 │信鴻輪胎定位專業│GOOD YEAR牌輪胎8條,│
│ │廠(甲○○) │共計2萬1,600元。 │
├──────┼────────┼──────────┤
│93年1月12日 │祥順通訊工程行(│監視器材1批,共計14 │
│ │午○○) │萬8,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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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㈡:
┌──────┬────────┬──────────┐
│犯罪時間 │廠商 │貨物 │
├──────┼────────┼──────────┤
│93年3月29日 │東東企業社(何建│飲料杯封口機6台、冰 │
│、同年4月3、│德) │沙機6台、工作台6台、│
│6、9、10日 │ │免洗餐具,共計23萬5,│
│ │ │900元。 │
├──────┼────────┼──────────┤
│93年4月8、10│弘輝貿易股份有限│清潔劑2批,共計7萬6,│




│日 │公司(己○○) │5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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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綸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氏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象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