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41號
債 權 人 向日葵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惠森、潘明宗、潘明宏、潘美蓉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系爭建物之原所有權人潘美伶已死亡,故請提出潘美
伶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潘美伶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三、提出桃園市○○區○○路○段000 巷00號建物最新登記第
一類謄本。
四、表明係以唐惠森、潘明宗、潘明宏、潘美蓉為上開建物之
所有權人為請求,抑或係以唐惠森、潘明宗、潘明宏、潘
美蓉為原建物所有權人即潘美伶之繼承人為請求。
五、如係以唐惠森、潘明宗、潘明宏、潘美蓉為上開建物之所
有權人為請求,該管理費用應自潘美伶死亡後起算,因潘
美伶之繼承人係自潘美伶死亡後,始因繼承而取得上開建
物之所有權。
六、如係以唐惠森、潘明宗、潘明宏、潘美蓉為原建物所有權
人即潘美伶之繼承人為請求,該管理費用應請求自潘美伶
死亡時,並僅得在繼承潘美伶之遺產範圍內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