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96年度,733號
CYDM,96,嘉簡,733,200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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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嘉簡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3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如下:
1.被害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國華分公司之代理人李靜芳 於警詢之指述。
2.被害報告單1紙。
3.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4.照片1張。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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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國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國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