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簡志龍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9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30日上午10時1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張景帆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柒仟肆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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