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6年度,1142號
TNEV,96,南小,1142,200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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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玉惠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1142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下午2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蘇玟心
  通 譯 張景帆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遲延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
延滯金新台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蘇玟心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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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