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2年度南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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