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2年度,1381號
TNEV,92,南簡,1381,2007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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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2年度南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玉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四時
十分在本庭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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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