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執照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3899號
TPBA,95,訴,3899,200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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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99號
原   告 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魏妁瑩 律師
      張少騰 律師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住同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
      趙佑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二、緣本件臺北市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民國(下 同)94年4 月20日公告「民間參與投資興建暨營運北投線空 中纜車計畫」進行招商,原告於94年6 月21日獲選為該計畫 之最優申請人,於94年12月13日與臺北市政府簽定民間參與 投資興建暨營運北投線空中纜車投資契約,因該計畫纜車系 統終點站〈山上站、交通轉運公園站均同〉位於陽明山國家 公園轄區內,原告乃於94年11月間向被告申請山上站之建築 執照,被告於95年6 月2 日核發95陽建字第00006 號建造執 照。惟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以95年7 月21日 環署綜字第0950058307號函知被告,認為山上站之開發項目 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3條第1 款之項目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未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 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被告乃以95年7 月26日營陽建字 第09 56001614 號函知原告:「有關貴公司北投線空中纜車 BOT 案山上終點站素地開發案,其規模達需辦理環境影響評 估而未經完成審查,故貴公司領有本處95陽建字第00006 號 建造執照許可無效,請查照。」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 決定不受理,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環境影響評 估審查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輔助被告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文 舟
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闕 銘 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孫 筱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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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儷山林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