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33號
原 告 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Davidoff & CIE SA)
代 表 人 甲○○○○○○○○
Hanspete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湯金全(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壹、本件被告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由黃宗樂變更為湯金全,並已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敍明。
貳、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參、原告檢舉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瓏山林公司)以大 衛朵夫作為建設案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等情。案 經被告調查結果,以民國95年2 月15日公企字第0950001245 號函復原告,略以依現有事證,尚難認瓏山林公司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之情事等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肆、從而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行政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瓏 山林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 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瓏山林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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