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553號
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 準用之。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1年08月28日以「封裝模組及其製 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 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不符發明專 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原告復於93年05月05日提出系爭案 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被告審查,准予修正,惟認系爭 案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95年04月07日以(9 5)智專三㈡04024字第095202575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 「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 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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