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5年度,2024號
TPBA,95,訴,2024,2007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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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
95年4 月17日經訴字第095061653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於民國91年10月22日以「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置」 (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10668號 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98條之1 及第105 條準用第27條規定,不符 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1月 10日以(94)智專三(二)04066 字第09421027740 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
 ㈠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命被告為系爭案之專利舉發案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而應予以撤銷? 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依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配合圖式所示,可知系爭案之散熱 片組接之技術手段為利用散熱片上之斜凸片分別嵌入另片   相鄰散熱片上相對的溝槽處形成緊密配合,並可令一散熱   片上的翼片抵住另一散熱片的側壁。
2.原告所引用之引證1 係為西元2001年4 月24日申請、2002 年1 月22日公告之美國專利第U56,340,056 號「Flow Channel Type Heat Dissipating Fin Set 流通管道型散 熱鰭片組」發明專利案,引證1 之創作特徵為:一種流通   管道型散熱鰭片組,其散熱鰭片組(the heat   dissipating fin set )由其鰭片本體沖壓出一個或多數   個連接片(connecting pieces ),連接片(connecting   pieces)並沖壓出一個或多數個扣件(buckles ),一個   或多數個扣孔(buckling holes)係設於連接片上,各該   扣件及扣孔並可分別如其圖6,7 及8 之不同實施例所示,   各該連接片即藉由各該扣件及扣孔連續地扣合及堆疊成一   散熱結片組。反觀系爭案利用散熱片20上之斜凸片21分別   嵌入另片相鄰散熱片20上相對的溝槽22處形成緊密配合, 並可令一散熱片20上的翼片23抵住另一散熱片20的側壁, 以組成散熱片組,因此單就系爭案與引證1 之技術手段即 完全相同,系爭案實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3.引證2 係為2001年8 月16日申請、2002年5 月14日公告之 美國專利第US 6,386,275號「Surrounding Type Fin-Retaining Structure Of Heat Radiator散熱器之圍 繞式鰭片維持結構」發明專利案,引證2 之創作特徵為: 一種散熱器之圍繞式結片維持結構,如其第4 圖所示,每 一鰭片(fin )包括一主體(main body ),該主體上、   下端均分別垂直延伸出一摺邊(frill ),各該摺邊則分 別向上及向下延設出鄰接部(abutting portions ),並 利用鄰接部連續地扣合及排列成一圍繞式散熱鰭片。反觀 系爭案利用散熱片20上之斜凸片21分別嵌入另片相鄰散熱 片20上相對的溝槽22處形成緊密配合,並可令一散熱片20 上的翼片23抵住另一散熱片20的側壁,系爭案與引證2之 技術手段完全相同,系爭案實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4.系爭案之斜凸片21、溝槽22、翼片23分別等同於引證1 、 引證2 之連接片16(引證1 )、打孔18(引證1 )、鄰接 部113 (引證2 ),可知系爭案藉一散熱片20上形成之斜   凸片21分別嵌入另片相鄰散熱片20上相對的溝槽22處形成 緊密配合,並可令一散熱片20上的翼片23抵住另一散熱片 20的側壁,完全是習知技術應用,又未產生新功效,在與 前述引證1 、2 的比較說明中,可明顯看出系爭案的創作



技術內容已由其說明書、圖式與申請專利範圍、特徵所揭 露,且引證1 、2 公開在先,系爭案之主要構件的結構、 形狀與達成功效皆已由引證1 、2 完全揭露,依89年1 月 版審查基準第2.2.17判斷,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且不具新穎性、進步性,自不 能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且系爭案係將其引證案之構成要件 之構造,在形狀、排列上予以簡單變更所能輕易完成者, 顯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且 更多類似之創作早已於產業界中大量使用,自有專利法第 98條第l 項第l 款、第2 項規定之適用情形,因此系爭案 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5.本件只爭執引證1 、引證2 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其他 證據不再主張。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引證1 為流道式散熱片組合,其散熱片本體沖壓出至少一 連接片16,連接片上沖壓出至少一扣件17及扣孔,相鄰之 散熱片間利用該扣件及扣孔互相扣合而並非堆疊組合。相 較系爭案,引證1 之連接片上之扣件及扣孔之構造、形狀 及其扣合機制與系爭案顯然不同,故系爭案具有新穎性。 在功效上,系爭案之斜凸片與溝槽之構形較簡單,故其成 型加工較簡易且其組裝加工亦較簡易,具有增進功效,故 系爭案具有進步性。又查引證2 為圍繞式散熱片組合結構 ,各散熱片之主體11上、下端垂直延伸一摺邊112 ,並分 別向上及向下延設鄰接部113 ,摺邊中央設一凹槽,各散 熱片依序排列成一圓形後,上下各以一圓圈定位件13置入 該凹槽而固定之。相較引證2 之組合機制與系爭案所揭示 技術特徵,引證2 中相鄰之散熱片間實質並未互相扣合, 其與系爭案顯然不同,故系爭案具有新穎性。另引證2需 另設之上下兩圓圈定位件,其所需之構件數較多,其散熱 片之成型加工亦較系爭案複雜,故系爭案具有進步性。 2.原告於舉發理由所載事實與其所引用舉發理由條文並非錯 誤引用,無闡明之必要,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理 由
一、系爭案係於91年10月22日申請新型專利,被告係於92年8 月 13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原因,應以 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 原告於舉發時主張系爭案已為引證1 、2 所揭示而不具新穎 性、進步性,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7條、第98條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98條之1 規定,被告為舉發不成 立之審定後,原告於審理中主張本件只爭執引證1 、引證2



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其他證據不再主張。因此,本件爭 點應為引證1 、引證2是 否足以證明系爭案有違核准審定時 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而應予以撤銷?次按,「新型 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 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 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系爭案依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其申請專利範圍為:1.一種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置,該散熱裝置包括: 複數散熱片,於散熱片的週邊位置處形成呈傾斜的斜凸片,各 斜凸片與散熱片間分別形成一溝槽;將一片散熱片上所設的斜 凸片夾住下一片散熱片上相對的溝槽處緊密配合,以組成散熱 裝置。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置,其中 的斜凸片可由散熱片之上、下邊兩側分別傾斜延伸出,各斜凸 片與散熱片間分別形成溝槽。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置,其中 於散熱片的一側端部形成有斜面。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置,其中 於散熱片的一側端部形成有弧面。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3 或4 項所述之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 置,其中具有一側視呈L 形的翼片由散熱片底部朝前延伸,以 增加散熱面積。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2.3 或4 項所述之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 置,其中分別具有一側視呈L 形的翼片由散熱片上、下邊分別 朝前延伸。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置,其中 數斜凸片可分別由散熱片的上、下兩側位置分別傾斜形成。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置,其中 於散熱片上端形成斜面。
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所述之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置,其中 可於散熱片上端形成弧面。
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8 或9 項所述之電腦中央處理器散熱裝 置,包括一翼片可由散熱片底部朝前延伸。
三、引證1係2001年4月24日申請、2002年1月22日公告之美國專 利第U56,340,056號「Flow Channel Type Heat Dissipating Fin Set流通管道型散熱鰭片組」發明專利案 ,原告雖主張引證1 之創作特徵為:一種流通管道型散熱鰭 片組,其散熱鰭片組(the heat dissipating fin set ) 由其鰭片本體沖壓出一個或多數個連接片(connecting



pieces),連接片(connecting pieces)並沖壓出一個或 多數個扣件(buckles ),一個或多數個扣孔(buckling holes )係設於連接片上,各該扣件及扣孔並可分別如其圖 6,7 及8 之不同實施例所示,各該連接片即藉由各該扣件及 扣孔連續地扣合及堆疊成一散熱結片組。反觀系爭案利用散 熱片20上之斜凸片21分別嵌入另片相鄰散熱片20上相對的溝 槽22處形成緊密配合,並可令一散熱片20上的翼片23抵住另 一散熱片20的側壁,以組成散熱片組,因此單就系爭案與引 證1 之技術手段即完全相同等等。但查,系爭案於散熱片20 周邊處形成斜凸片21,各斜凸片21與散熱片20間形成一溝槽 22,將一片散熱片上之斜凸片21夾住下一片散熱片相對溝槽 22處緊密配合,以組成散熱裝置。而引證1 之散熱片裝置係 由相鄰之散熱片利用扣件17及扣孔18互相扣合而成。引證1 扣合構造、方式及扣合機制顯然不同,又系爭案斜凸片與溝 槽之組合構造較簡單,其成型及組裝加工亦較簡易,引證1 之扣合技術內容不能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四、引證2係2001年8月16日申請、2002年5月14日公告之美國專 利第US 6,386,275號「Surrounding Type Fin-Retaining Structure Of Heat Radiator散熱器之圍繞式鰭片維持結構 」發明專利案。引證2依其第4圖所示,每一鰭片(fin)包 括一主體(main body ),該主體上、下端均分別垂直延伸 出一摺邊(frill ),各該摺邊則分別向上及向下延設出鄰 接部(abutting portions ),並利用鄰接部連續地排列成 一圍繞式散熱鰭片。但查,引證2 係利用一圓圈固定件( retaining tool)13固定每一相鄰散熱片,實質上各散熱片 間並未互相扣合,與前述系爭案利用散熱片之斜凸片夾住下 一片散熱片上相對之溝槽緊密配合之專利特徵不同。而引證 2 需另設上下兩圓圈定位件維持該圍繞式鰭片結構,所需構 件較多,散熱片之成型加工亦較系爭案複雜,引證2 亦不能 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五、依上所述,引證1、2均不能證明系爭案第1項不具進步性, 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至第10項附屬項為依附其第1項 獨立項再進一步界定其技術內容,其範圍不大於第1項,且 同具第1項之上述技術特徵,亦具進步性。從而被告為本件 舉發不成立之審定,於法核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 無違誤。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 被告就系爭案為舉發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陳國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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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