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8856號
TPEV,96,北簡,8856,2007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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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8856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欣怡
      李靜怡
被   告 林黃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查報林秀鳳有無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並提出林秀鳳(非除
戶戶籍謄本)、邱垂結劉清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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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