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22978號
原 告 仟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7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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