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19060號
原 告 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凱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力華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應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5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 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姿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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