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358號
TYDV,106,司促,14358,2017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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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8號
債 權 人 陳美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日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表示債務人詐 騙推銷債權人投入資金,並承諾給予一定報酬,致債權人向 外借款,造成債權人損失,故請求債權人償還。惟查債權人 所提出之本院執行費繳納收據、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收據、 登報收據、不動產估價收據等件影本,皆不足釋明債務人有 詐騙債權人之事實,亦無從釋明債務人因債權人之詐騙而向 外借款並給付資金與債務人。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尚有不符 ,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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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