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253號
TYDV,106,司促,14253,2017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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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253號
債 權 人 發現之旅阿曼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國隆
債 務 人 楊佩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零玖佰肆拾肆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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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