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7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黃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伍佰玖拾元
,及其中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
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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