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標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6年度,478號
TPEV,96,北小,478,200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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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小字第478號
原   告 晶禾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吳偉榮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於提起本件訴訟之後,追加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第203廠為備位聲明之被告,即對於先位之訴(請求被告返 還押標金)為無理由時,即求為對備位之訴(請求國防部軍 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203廠返還押標金)為裁判,如於先位 之訴有理由時,即無庸再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是備位當事人 可能未獲任何裁判,致備位當事人地位不安定,與訴訟安定 性原則有違,且先位當事人與他當事人間之裁判,對後位當 事人並無法律上之拘束力,徒使後位當事人浪費無益之訴訟 程序。故而主觀預備訴之合併,認對於備位之訴之被告,起 訴與否屬不確定狀態,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230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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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