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北簡字第48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寰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複代理人 潘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字第499號損害賠償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91年7月2日裁定命在該給付票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關於被告與原告之前手旭毅管理顧問有公 司(原名稱為旭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代理銷售合約是否 已解除部分,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 第119號判決(即上開88年度重上字第499號判決上訴後發回 更審之案號)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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