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717號
TCEV,96,中補,717,200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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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717號
原   告 梨裕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
   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97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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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梨裕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木工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