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839號
TYDV,106,司促,13839,2017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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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39號
債 權 人 空軍保修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尤志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令華即俊榮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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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