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5年度,43號
IPCV,105,民專上,43,2017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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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民專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銘乾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元 律師
被上訴人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被上訴人  江枝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蘇三榮 律師
      李維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10月3 日本院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6 年6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有管轄權:
  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均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對於智慧財產事件
之第一審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
為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與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
產第一審民事事件固非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其屬優先
管轄之性質,得由普通法院管轄。然為統一法律見解,其上
訴或抗告自應由專業之智慧財產法院受理。查本件因上訴人
  侵害被上訴人之專利財產權,係專利法所生之第二審民事事
  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專屬管轄權。
二、被上訴人合法聲明承受訴訟: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其於得為承
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
造。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及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江枝茂,嗣於本件審理中變
更為陳延方,經陳延方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聲明承受訴訟
(見本院卷第76頁),並提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委
任狀(見本院卷第53至54、87至89頁)。經兩造當事人於
106 年3 月10日之準備程序均同意陳延方承受訴訟(見本院
卷第94頁)。職是,陳延方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起訴聲明:1.被上訴人連帶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
同)10,000,000元,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上訴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自
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Re
ticle SMIF Pod光罩自動化傳輸盒」產品(下稱系爭產品)
及其他侵害中華民國第I331123 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產品。3.前項聲明之產品,應予回收並銷毀。4.就第一項
及第二項之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如後:
1.被上訴人侵害上訴人之系爭專利:
上訴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保護期間自99年10月1
日起至117 年3 月5 日止。被上訴人江枝茂及被上訴人中勤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勤公司,合稱被上訴人)製造販
賣之系爭產品,其確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2 、4 、5
、6 項之全部技術特徵。準此,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2 、4 、5 、6 項之專利權範圍。爰依專利法第96條
、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及第197 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如起訴聲明

2.系爭專利不具應撤銷事由:
⑴請求項4 至6 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3 項之明確性要件:
請求項4 之標的為「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其
用途在於「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光罩具有一圖案面,
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其結構特徵在請求項「其中存放裝
置包含有:」以下有明確而詳細之具體定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瞭解「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光罩
具有一圖案面,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係定義存放裝置之
用途,而非存放裝置之結構,並無任何不明確處。
⑵請求項4至6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授權規定:
①就入氣埠之技術特徵而言,被上訴人承認系爭專利說明書已
指明「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至少會有相當於入氣
埠之構造。請求項4 之標的為「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
裝置」,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閱系爭專利
說明書下,自可瞭解請求項4 「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
」,具有相當於入氣埠之構造,或具有其他可使光罩存放裝
置充填氣體之構造。準此,請求項4 並無欠缺必要技術特徵
可言。
②「第一接合件,固接於第一蓋體之周邊」與「第二接合件,
固設於第二蓋體」,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之必要技術特
  徵。因系爭專利指明藉由「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第一蓋體
之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第一
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技術特徵
,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
,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
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並無被上訴人
主張之技術特徵欠缺情形。
⑶請求項4相較於被證7具有進步性:
①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
 用以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
」技術特徵:被證7 揭露之實施例,除第六實施例之外,所
有其餘實施例之接合件,如最佳實施例之gasket55、57;第
二實施例之gasket 120;第三實施例之sealing material 1
80;第四實施例之sealing material 200;第五實施例之se
aling material 200,均夾置於第一蓋體與第二蓋體間,並
同時接觸第一蓋體與第二蓋體。第一蓋體與第二蓋體間僅有
一個接合件。無系爭專利「藉由設於第一蓋體之第一接合件
與設於第二蓋體之第二結合件相接合而密封」,使用兩個接
合件相接合之技術思想。亦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
中過多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
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
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明示或暗示。
②被證7 僅於第六實施例,雖有揭露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
。然被證7 第10欄第54至60行載明:機械彈簧裝置(260) 置
入溝槽(258) 內並環繞盒門(252) 之全週,對內襯(256) 施
力以將內襯推向盒(250) 。被上訴人所主張之第六實施例,
第二接合件與第一接合件結合之部分並非懸空,而是受機械
彈簧裝置頂持並推向第一蓋體。準此,被證7 至少未揭露請
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第一接合
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技術特徵,亦
無「存放裝置中過多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但
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存放
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明示或暗示。
③被上訴人承認密封材料(180) ,係用以提供一使箱(72)內部
空間(71)與周遭環境隔絕之密封。足證被上訴人無法否認被
證7 無系爭專利「藉由設於第一蓋體之第一接合件與設於第
二蓋體之第二結合件相接合而密封」技術思想。亦無任何「
存放裝置中過之的氣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但是存
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
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明示或暗示。職是,被證
7 未揭露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更遑論藉由未揭露之技術特
徵完成請求項4 整體內容之教示、建議或動機,足認請求項
4 相對於被證7具有進步性。
⑷請求項4相對於被證7與9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①被證7 至少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
體,用以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
懸空」技術特徵,亦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
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但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
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
到防塵之功效」明示或暗示。
②被證9 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
用以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
」技術特徵。被上訴人指明被證9 記載:當墊片(2) 或抵持
部(421) 表面有不平整之狀況發生時,墊片與抵持部會因盒
子四周面積分佈,各部分受到不同之壓力,使其自動調整而
可相互緊密配合,使底座(1) 與內襯(42)所形成之密閉空間
有著極佳之氣密性。準此,被證9 揭露之技術係在各種狀態
下皆提供極佳之氣密性,顯然與系爭專利「存放裝置中過多
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
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
達到防塵之功效」技術思想相違,其屬系爭專利之反向教示
,足證系爭專利具備進步性。
③被證7 與被證9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因被證7 與
被證9 至少均未揭露「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
以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
技術特徵,亦均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之氣
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
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
防塵之功效」明示或暗示。不僅欠缺任何教示、建議或動機
,被證9 之反向教示更造成被證7 與被證9 互不相容,無法
結合。否則即喪失被證9 「在各種狀態下均提供極佳之氣密
性」功效與目的。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
由結合被證7 與被證9 而完成請求項4 之發明。職是,請求
項4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結合,具有進步性。
⑸請求項4相對於被證5與被證7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①被證5 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第一蓋體之
 之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第一
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技術特徵
:被證5 倒數第4 行載明:密封墊(184) 環繞門表面(136)
之上週邊(172) 。密封墊夾置於第一蓋體(112) 與第二蓋體
間,第一蓋體並未設置任何第一接合件。準此,被證5 未揭
露「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第一蓋體之周邊」技術特徵,亦
未揭露「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第一接合
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技術特徵,亦
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
合件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
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防塵之功效」明示或
暗示。
②被證7 至少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
體,用以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
為懸空」技術特徵,亦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
多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之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
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
並達到防塵之功效」明示或暗示。
③被證5 與被證7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因被證5 與
被證7 均未揭露「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
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
技術特徵,亦均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之氣
體可從該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但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
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
塵之功效」明示或暗示。其於欠缺教示、建議或動機,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4 之發明。職是,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
證7 之結合具有進步性。
⑹請求項4 較被證5至7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①被證6 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第一蓋體之
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第一接
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技術特徵:
被證6 未揭露密封結構、第一接合件或第二接合件。更遑論
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
合件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
接合件可保持該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明
示或暗示。
②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欠缺結合之教示、建議或動機,在
欠缺任何教示、建議或動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4 之
發明。準此,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之結
合具有進步性。
⑺請求項5相對於被證7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
步性,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步性。申言之,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第一蓋體具有一第
一板件可將該第一接合件夾持」,就被上訴人原先主張之第
一接合件(264) ,被證7 揭露第一接合件可緊配置入而固持
於溝槽(265) ,可藉由黏接劑黏合,或一體成型於第一蓋體
上。職是,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其中第一蓋體具
有一第一板件可將第一接合件夾持」技術特徵。被上訴人先
主張密封材料(180) 相當於第二接合件,嗣後主張其為第一
接合件,顯然自相矛盾。職是,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
加之技術特徵,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7 顯然具有進步性。
⑻請求項5相對於被證7與被證9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①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
9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組
合具有進步性。質言之,被證9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
術特徵「其中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第一接合件夾持
」,故被證9 未揭露第一接合件與第一蓋體間之接合結構。
準此,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其中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
件可將第一接合件夾持」。
②被證7 及被證9 皆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亦未
揭露請求項5 所依附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被證9 更反向教
示必須在各種狀態,均提供極佳之氣密性,其與系爭專利有
異。被證7 與被證9 互不相容,無法結合。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被證7 與被證9 輕易完成請求項5
。職是,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組合,具有進步
性。
⑼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①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
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7 之組
合具有進步性。申言之,被證5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
術特徵「其中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第一接合件夾持
」:被證5 未揭露任何接合件與蓋體之結合結構或方式,更
遑論揭露請求項5 增加「其中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
第一接合件夾持」技術特徵。
②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第一蓋體具
有一第一板件可將第一接合件夾持」,被證7 雖揭露第一接
合件可緊配置入而固持於溝槽(265) ,可藉由黏劑黏合,或
一體成型於第一蓋體上,然被證7 並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
「其中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第一接合件夾持」技術
特徵。
③因被證5 與被證7 均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顯
然欠缺結合被證5 與被證7 之教示、建議或動機。準此,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與被證
7 而完成請求項5 之發明。
⑽請求項5 較被證5 、6 、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
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5 與被
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質言之,被證6 未揭露請
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
將第一接合件夾持」:被證6 除未揭露接合件外,亦未揭露
接合件與蓋體之結合結構或方式,或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
特徵。因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均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
之技術特徵,欠缺結合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之教示、建
議或動機。準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
由結合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5 之發明。
⑾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
步性,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步性。詳言之,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第二蓋體具有一第
二板件可將第二接合件夾持」:被上訴人亦自認被證7 揭露
之第二接合件(180) 與襯墊(150) 係一體模造結合。襯墊與
第二蓋體(74)進一步之結合結構,則未有揭露。故被證7 未
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
板件可將第二接合件夾持」。職是,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步性。
⑿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
9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6 當然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被證7 與被證9 無法結合,除未揭露請
求項6 及其所依附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外,被證9 亦反向教
示必須在各種狀態,均提供極佳之氣密性,其與系爭專利背
道而馳。被證7 與被證9 互不相容,無法結合。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被證7 與被證9 輕易完成請求
項6 。準此,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組合,具有
進步性。
⒀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
9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組
合具有進步性。申言之,被證7 與被證9 無法結合,除未揭
露請求項6 及其所依附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外,被證9 亦反
向教示必須在各種狀態,均提供極佳之氣密性,其與系爭專
利背道有異。被證7 與被證9 互不相容,無法結合。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據被證7 與被證9 輕易完成
請求項6 。職是,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7 與被證9 之組合,
具有進步性。
⒁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①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
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7 之組
合具有進步性。質言之,被證5 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
術特徵「其中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第二接合件夾持
」:被證5 除未揭露任何接合件與蓋體之結合結構或方式外
,亦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其中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
可將第二接合件夾持」技術特徵。
②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第二蓋體具
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被證7 未揭露其與
第二蓋體之結合方式或結構,更遑論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
其中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接合件夾持」技術
特徵。因被證5 與被證7 均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
徵,欠缺結合被證5 與被證7 之教示、建議或動機。準此,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與被
證7 而完成請求項6 之發明。
⒂請求項6 較被證5 、6 、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
①請求項6 依附於請求項4 ,因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5 與被證
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請求項6 相對於被證5 與被
證6 與被證7 之組合具有進步性。被證6 未揭露請求項6 所
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第二蓋體具有一第二板件可將該第二
接合件夾持」:被證6 除未揭露任何接合件外,亦未揭露接
合件與蓋體之結合結構或方式,或是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
特徵。
②因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均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
特徵,顯然欠缺結合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之教示、建議
或動機。準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
結合被證5 、被證6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6之發明。
(二)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1.
  原判決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10,000,000元,
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3.被上訴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系爭產品及其他侵害系爭
專利之產品,並應予回收並銷毀。4.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
用由被上訴人負擔。5.就第二項之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並主張如後:
1.系爭產品落入請求項4至6之權利範圍:
⑴系爭產品所存放之光罩其圖案面設有保護件:
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合理理解,系爭專利載
明「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光罩具有一圖案面,圖案面
設有一保護件」,解釋上應認符合下列兩點,即已實現要件
4a:①系爭專利「光罩存放裝置」係用以存放「光罩」;②
存放於「光罩存放裝置」,其中光罩,「具有一圖案面,圖
案面設有一保護件」。系爭產品用於半導體廠,半導體廠所
使用之光罩,確實具有一圖案面,圖案面設有一保護件。準
此,必要時應函詢半導體廠查明。
⑵系爭產品之第二接合件與第一接合件接合部分為懸空:
系爭產品之第二接合件週邊翹起,其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
分為懸空,此查明系爭產品即可知悉,故必要時應函詢半導
體廠。準此,系爭產品確已實現要件4e之技術特徵。
⑶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之權利範圍:
請求項4 之其餘技術特徵4b、4c、4d均為系爭產品所實現,
,系爭產品已實現請求項4 之4a、4b、4c、4d、4e之全部技
術特徵。職是,落入請求項4 之專利權範圍。因系爭產品實
現系爭專利請求項5 、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亦落入系爭專
利請求項5、6 之權利範圍。
2.系爭專利請求項4至6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3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4 記載「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
用以存放至少一光罩,其中光罩具有一圖案面,圖案面設有
一保護件,其中存放裝置包含有」,可得知系爭專利請求項
4 之標的為「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用以存
放至少一光罩」僅針對系爭專利之用途標的物之附加說明,
其並非對於系爭專利之發明之任一技術特徵作明確之界定;
而圖案面之保護件並非附屬於習知光罩之必然結構,且依據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7 至9 行記載,可得知系爭專利之
保護件,對於置放於該存放裝置之光罩能夠產生特定功效,
且系爭專利藉由保護件與存放裝置之交互作用而產生該功效
,故「保護件」應視為系爭專利之必要技術特徵。而系爭專
利請求項4 敘明保護件係設於光罩之圖案面,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夠瞭解保護件與該存放裝置之對應關
係,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記載並無不明確之情事。準此,
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 未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
第3 項規定。
3.系爭專利請求項4 至6 未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
⑴請求項4 之記載符合充分揭露要件:
系爭專利請求項4 記載其標的為「一種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
放裝置」,且習知可充填氣體之光罩存放裝置,必然存在相
當於入氣埠之結構,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
可瞭解系爭專利之光罩存放裝置具有相當於入氣埠之結構,
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實質隱含「入氣埠」技術特徵,並無欠
缺。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4 記載未違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
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3 段記載:其中,重要者是在第一蓋體
與第二蓋體之周邊分別固接第一接合件(41)與第二接合件(4
2),此等接合件之材質可具有彈性,或者使第二接合件,其
與第一接合件接合部分(43)保持懸空,故光罩存放裝置本身
因接合件間之彈性或懸空,可在光罩存放裝置內部空間氣體
過多造成壓力過大時,氣體將可從接合件間洩出,內部空間
可保持適當壓力以避免光罩傷害;當氣壓未超過預先設定值
時,接合件為氣密接合狀態,保持更佳之氣密性,達成防止
氣體洩漏以及防塵之效果。可得知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
之一種實施例,使其接合部分保持懸空,在光罩存放裝置在
內部空間氣體過多、造成壓力過大時,氣體可從懸空之接合
部分洩出,而氣壓未過大時,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則保
持氣密,系爭專利請求項4 記載「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第
一蓋體之周邊;暨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
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
。其已界定第一接合件及第二接合件之具體連結關係,並未
欠缺必要元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系爭
專利說明書後能夠瞭解該懸空結構所對應之功效,故系爭專
利請求項4 記載之內容,並未欠缺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未
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4 項與施行細則第18條第2 項規定。
4.被證7 無法證明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⑴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第一蓋體之周邊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第一接合件
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技術特徵之作用
功效;請求項4 包含「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第一蓋體之周
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第一接合
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技術特徵。
準此,存放裝置中過多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
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
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
⑵被證7未揭露之技術特徵:
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
用以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
」技術特徵。被證7 揭露之實施例,並無系爭專利「藉由設
於第一蓋體之第一接合件與設於第二蓋體之第二結合件相接
合而密封」,使用兩個接合件相接合之技術思想。亦無藉由
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
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
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任何明示
或暗示。至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4 之技術特徵,更遑論藉由
該未揭露之技術特徵完成請求項4 整體內容之教示、建議或
動機。準此,請求項4 相對於被證7 具有進步性。
5.被證7 無法證明請求項5與6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7 無法證明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第一蓋體具
有一第一板件可將第一接合件夾持」。被證7 第三實施例而
言,未揭露第一接合件,更遑論揭露第一接合件與第一蓋體
之接合結構。職是,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其中第
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第一接合件夾持」技術特徵。自
無從藉被證7 而主張或證明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7 無法證明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被證7 未揭露請求項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其中第二蓋體具
有一第二板件可將第二接合件夾持」。因被上訴人自認被證
7 揭露之第二接合件(180) 與襯墊(150) 係一體模造結合。
襯墊與第二蓋體(74)進一步之結合結構,則被證7 未有揭露

6.被證7 與9 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4 至6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9 無法證明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被證9 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
用以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
空」技術特徵。按被證9 第7 圖、第11圖及說明書第15頁倒
數第4 行至第16頁第6 行記載內容可知,顯見系爭專利「第
一接合件」、「第一蓋體」、「第二接合件」及「第二蓋體
」技術特徵,雖對應於被證9 「內襯」、「蓋體」、「墊片
」及「底座」技術內容。然被證9 未揭露「第二接合件與第
一接合件接合之部份係為懸空」技術特徵。
⑵被證9 對系爭專利明確作出反向教示:
被證9 揭露之技術係「在各種狀態下均提供極佳之氣密性」
,顯然與系爭專利「存放裝置中過多之氣體,得從可洩壓接
合件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
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達到防塵之功效」技術
思想背道相違,故屬系爭專利之反向教示,足證明系爭專利
具備進步性。
⑶被證7 與被證9 欠缺結合之教示或動機:
被證7 與被證9 均未揭露「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
,用以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
空」技術特徵,亦均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
之氣體,可從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
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
達到防塵之功效」明示或暗示。不僅欠缺任何教示、建議或
動機,被證9 之反向教示更造成被證7 與被證9 互不相容,
無法結合。否則即喪失被證9 「在各種狀態下均提供極佳之
氣密性」功效與目的。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
法藉由結合被證7 與被證9 而完成請求項4 之發明。
⑷被證7 與9 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5與6 不具進步性:
被證9 未揭露第一接合件與第一蓋體間之接合結構,故未揭
露請求項5 所增加「其中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第一
接合件夾持」技術特徵。且被證9 因反向教示而無法與被證
7 結合。請求項5 、6 除因依附於請求項4 而當然具備進步
性外,亦因被證7 、9 無法結合。縱使強行結合,亦無法得
知被證7 、9 均未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
7.被證5 與7 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4 至6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5與7 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被證5 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第一蓋體之
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第一接
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技術特徵。
被證5 揭露之第二接合件設置於第二蓋體上表面之週邊。該
密封墊夾置於第一蓋體與第二蓋體間,第一蓋體並未設置任
何第一接合件。
⑵被證5 與被證7 欠缺結合之教示或動機:
被證5 與被證7 均未揭露「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
,用以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
空」技術特徵,亦均無藉由任何結構達成「存放裝置中過多
之氣體,得從可洩壓接合件間逸出,但是存放裝置中氣體未
超過一預先設定值時,接合件可保持存放裝置之氣密性,並
達到防塵之功效」明示或暗示。在欠缺任何教示、建議或動
機,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藉由結合被證5
與被證7 而完成請求項4 之發明。縱使強行組合被證5 與被
證7 ,仍無從推知被證5 與被證7 均未揭露之請求項4 「一
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且
與該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技術特徵。
⑶被證5與7 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5與6 不具進步性:
被證5 未揭露任何接合件與蓋體之結合結構或方式,更遑論
揭露請求項5 所增加「其中第一蓋體具有一第一板件可將第
一接合件夾持」、請求項6 所增加「其中第二蓋體具有一第
二板件可將第二接合件夾持」技術特徵。請求項5 、6 除因
依附於請求項4 而當然具備進步性外,亦因被證5 、7 無法
結合。縱使強行結合,仍無法得知被證5 、7 均未揭露請求
項5 、6 所增加之技術特徵。
8.被證5 、6 、7 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4 至6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5至7之組合無法證明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被證6 未揭露請求項4 「一第一接合件,固接於第一蓋體之
周邊」、「一第二接合件,固設於第二蓋體,用以與第一接
合件接合,且與第一接合件接合之部分為懸空」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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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