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羅補字第4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加裕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七百四十一萬三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七萬三千四百五十八元(已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一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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