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815號
TYDV,106,司促,13815,2017072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15號
債 權 人 大清哈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容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莫幼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莫幼雯之 住所地在臺北市信義區,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