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字,96年度,50號
LTEV,96,羅簡,50,20070502,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羅簡字第50號
原   告 建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司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
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
所述相符之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上
揭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本件票款及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
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三
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林 楨 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八十八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 佩 萱
附表:
┌───┬───┬────┬───┬───┬───┬───┐
│票據號│票載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提示日│利息起│
│碼 │票日(│(新台幣│ │ │ │算日 │




│ │民國)│;元) │ │ │ │ │
├───┼───┼────┼───┼───┼───┼───┤
│AA0479│95年12│213,000 │德望營│大眾商│96年1 │96年1 │
│0349 │月31日│ │造工程│業銀行│月2日 │月3日 │
│ │ │ │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德旺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昆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