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416號
原 告 己○○○○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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